幸福人生是許多人追求的目標, 從小時候看的童話故事,到長大後的電視劇、廣告,或多或少都和這個主題有關, 這似乎可以說是現代的信仰,然而, 流行文化沒有告訴我們幸福到底是什麼, 如果沒有深思的話,我們可能會把幸福直接和愉悅的感受掛勾起來。
遠古時期
在古老的定義裡,幸福這個字和「幸運」這個詞有密切聯係, 從字面上,幸福是從天而降的東西,不是主觀意識能夠控制的, 這點就和現代人的理解不同, 我們努力工作、爭取表現、經營家庭、累積各種有形無形的資產, 為的就是得到幸福的人生,幸福是可以靠自己的努力而獲得。
希臘時期
古人對幸福還有其他看法,在希臘語中, 蘇格拉底等哲學家用eudaimonia這個字表達幸福, 認為這是人應該追求的目標,同時也是可以靠自己達成的。 然而,古代哲學家眼中的幸福是「過好人生」的方式, 這種生活肯定會包含許多痛苦。 依西塞羅(羅馬政治家兼哲學家)的觀點,即使在酷刑的折磨下,一個幸福的人仍然會是幸福的。 在他們眼中, 幸福是一種依照美德來度過的生活。
依照哲學家的想法,只有極少數人才能真正獲得幸福,因為幸福需要付出極大的努力、自律和奉獻, 而大多數人最終都無法達到。
基督教的看法
在後來基督教觀念裡,幸福可以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實現:(1) 在伊甸園裡,(2) 當基督再臨,上帝的國度真正降臨的時候, (3) 在天堂。換句話說,幸福並非我們今生能夠獲得的東西,幸福僅保留給被選中的人在未來實現。
17、18世紀
在革命風起雲湧的時代,法國人提出了每個人都有權追求幸福的概念;在美國, Thomas Jefferson 宣稱追求幸福是「不證自明」的真理, 而 George Mason 在《維吉尼亞權利法案》中,則將追求和獲得幸福描述為一種自然賦予的權利。
在17世紀末,John Locke宣稱「人生的意義在於追求幸福」, 他認為人們不應該認為痛苦是我們與生俱來的命運,也不應該因為在世俗享樂而感到抱歉。 同時代的 Bentham,提出效用理論, 我們應該盡可能地追求快樂,並盡可能地減少痛苦,以實現最大幸福,
自洛克的時代開始,人們開始敢於將幸福視為一種超越神恩的體驗, 它不像運氣那樣偶然,也不像基督再臨那樣無法捉摸。 人們可以並且應該以良好的感受和快樂作為一種生存的權利。 這種觀念逐漸從最初相對狹隘的白人世界擴展到整個人類。
然而,這種對幸福的理解也存在一個盲點; 它往往將幸福想像成一種「外部事物」,可以追求、享用(當然也可以失去), 而非透過道德修養,在充實的人生中獲得的結果。 也因此,人們越來越傾向認為幸福更多的是關於獲得一些小小的快樂、體驗當下的美好,而非過上充實的生活。
現代的理解
現代研究認為幸福是由生活環境(收入、宗教信仰等)、文化、個性、思維方式、做事方式共同交織而成的, 要改善自身的幸福感的話,需要多管齊下, 不論是增加自己的收入、經營好人際關係、寫感恩日記等都是具體的手段。
其中文化因素比較值得一提,東方人更關注內心的安寧和穩定的情緒, 西方人則更關注高刺激性的正面情緒,如熱情、高昂心情等。
現代的理解是幸福(1)可以自己定義,而且(2)可以靠自己的努力而得到的。
現代對幸福還有另一個理解,就是越有意追求幸福,越得不到幸福(或者說,對生活越不滿意); 所以這類的研究更多強調具體方法,像是寫感謝信、練習心懷感恩和樂觀、種些小植物、靜坐冥想等, 這些方法並非完全有效,但至少指引人一個方向。
有關歷史的部分主要來自 McMahon 所寫的「Happiness: A History」這本書, 這篇文章只是書的極簡短摘要和個人感想。